元)以上,属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每亩补助1.5万元;属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减半补助。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1、2项规定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参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给予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石英砂、铁矿等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